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宽以待官 严于律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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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.10.18 15:06 作者:baicaozhishui | 评论:0 | 阅读:0

近日,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安徽有关部门,对“欣弗事件”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处理。其中国家药监局行业内的处理还算中规中矩,但有关部门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理就不敢令人恭维了。

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理中,安徽华源药业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企业二车间主任等受到撤职处分,企业法人代表、企业管理部部长等给予了记大过处分。对阜阳市药监局的处理结果是,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,副局长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,安监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。省一级的管理部门没有任何的涉及。相关责任就这样追究完毕!

从以上处理结果中可以看出:一,官越大,责任越轻,所受处分也越轻;官越小,责任越重,所受处分也越重。二,被撤职者少,大部分仅仅予以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。三,没有任何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,“刑不上大夫”的中国特色再次活色生香地予以验证。

欣弗事件是个典型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制售假劣药案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,“生产、销售假药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看看整个欣弗事件,不仅制售假劣的规模大涉案人员多,而且致人伤亡,社会影响极差。依据刑法标准,欣弗事件显然已是最严重的制售假劣药犯罪案件,相关责任人理应受到刑法的追究,即便不判处死刑,有期或无期的刑罚也是少不了的。然而随着相关处理公告的发布,欣弗事件已经落下帷幕,不仅没有一个责任人受到司法追究,甚至连撤职的都寥寥无几。如果是个人制售假劣药品,迎接他的肯定是司法的严惩。事实上个人制售假药被判刑的并不鲜见,只是那些被判刑的假药贩子们肯定会迷惑不解,他们的犯罪行为比之于欣弗事件有如小巫见大巫,为何他们会被判刑而欣弗涉案官官们却能逍遥法外?触犯同一刑律,民若犯必严究,官若犯却宽处,“在法律面前官民不等”就成了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。

近一段时间中央处理官员投资入股煤矿事宜可谓紧锣密鼓,可处理方法却是主动申报并撤资的既往不咎,那些既不申报又不撤资而且碰巧被逮着的才会予以一定程度的惩罚。问题是光公开申报的官煤资本就已高达7.55亿元,这些钱是官员自己的吗?显然不是,究其来源不外乎是挪用公款和贪污腐败!可是这些明眼人都知道的内幕,相关司法机构怎么就裹足不前了呢?是真不知情?还是在装糊涂?看看那些没有官僚资本的煤矿吧,一旦出事,上面就会重拳出击,管你是技术故障还是不可抗力,一句话——严惩不贷!咋严惩?没收资产是小事,送你进监狱也只能干瞪眼,而且老百姓还会拍着巴掌额手称庆!一涉及到官员就不是那回事了,轻拿轻放,瞻前顾后,好像他们违法犯罪是正常的应该的一样!

刘青山张子善因贪污腐败被枪毙了,现在贪污腐败再厉害也很难听到判死刑的了,连判无期的也听不到了。有些专家学者还扬言,中国应该对贪官废除死刑,这样不仅能与国际接轨,而且人道,还能促进反腐倡廉。虽然这一意见尚未通过立法关卡,但司法实践已经走到了前面,官员犯事的判刑标准早就越来越低了。何况,被判无期的贪官一二年左右就能在监狱里转成有期,再过个几年或者刑期续减或者办个保外就医,好不逍遥自在。普通百姓犯事就很难得到这样的待遇,一个普通的抢劫犯按照法律肯定要被判上几年,严重些的就是无期或死刑。这些判刑都是有根有据的,绝非逾越法度地重判!只是他们有些不明白:为何当官的就能享受到不一样的待遇?

不知何时司法部门推出了“恶意上访”的罪名,这下可好了,曾让各级各地官员头疼不已的上访浪潮一下就清静了许多。为什么?只要你上访,给你戴个“恶意”的罪名是轻而易举的,轻则直接撵你回来,死不改悔的就送你到局子里呆几天。有冤屈怎么办?有冤屈?有冤屈也得找有关部门去处理。他们不予处理或官官相护怎么办?那还得再找有关部门去处理!呜呼,如此“严于律民”,社会将会更加和谐乎?

自古以来的司法名言说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现实却是“官员犯事与百姓不同罪”。官员犯事了,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撤职、开除党籍,这就是“治罪”了?充其量仅是部门或组织内部的处理,并非依法治罪。一个官员犯罪了,他自然就失去了继续担任公职的资格,撤掉他的职务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。撤职不是判刑,只是因为丧失了资格被剔除出官员队伍而已。很显然,撤职之后,肇事者依然不能逃脱司法审查,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。

我们的官员是人民的公仆,不仅不能高民一等,而且违法犯罪后更应该从重从严从快,至少也得在法律上享受同“主人”(人民)一样的待遇!但愿“宽以待官,严于律民”现象能从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消失,如果实在不能按照公仆的标准实行“宽以待民,严于律官”,那也应该一丝不苟地实践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吧?

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:http://baicaozhishui.bokee.com/viewdiary.1316251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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